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5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 2025年12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054)。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229,593,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57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7,857,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2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1,735,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2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41,382,43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9,646,51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5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1,735,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295%。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其中董事陈怀荣、独立董事袁志云以视频方式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分别选举非独立董事杜继新先生、李善达先生、程辉先生、陈志强先生、彭学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上述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杜继新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930,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19,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05%。
1.02 非独立董事:李善达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920,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9,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63%。
1.03 非独立董事:程辉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920,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9,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63%。
1.04 非独立董事:陈志强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860,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49,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13%。
1.05 非独立董事:彭学国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908,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97,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73%。
本议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无异议。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分别选举独立董事阮久宏先生、董庆华先生、葛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其中,葛锐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独立董事:阮久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931,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20,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29%。
2.02 独立董事:董庆华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86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50,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37%。
2.03 独立董事:葛锐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903,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92,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52%。
本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564,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17%;
反对 1,0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0%;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353,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30%;反对 1,0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854%;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9,097,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7%;
反对 4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2%;弃权 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885,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02%;反对 4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9,066,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3%;
反对 5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7%;弃权 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855,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5%;反对 5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9,060,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9%;
反对 5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7%;弃权 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49,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0%;反对5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2%;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29,058,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0%;
反对 53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7%;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4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72%;反对5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指派王甜、皮雪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