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共计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1 名激励对象因非工身故,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
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29.6 万股。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438,260,000 股变更为
437,964,000 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438,260,000 元变更为 437,964,000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针对以上变化,并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四川川润(集团)有限责任公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四川川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 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督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5103002300305(后变更为 510300000003742,三证合 91510300620737855Y。原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一后变更为 91510300620737855Y)。原四川川润(集 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团)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82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796.4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826 万股,全部为普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796.4 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奖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之一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其他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