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70 股票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5〕062 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情况
原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 2222 号附属用房 413-415,邮政编码:250104。
变更后的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街道世纪大道 2222 号 1 号厂房 302 室,邮政编码:250104。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
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依据相关规则对《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相关条款及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街道世
2222 号附属用房 413-415,邮政编码:250104。 纪大道 2222 号 1 号厂房 302 室,邮政编码:
25010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起人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山东瀚 公司发起人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山东瀚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钧和罗国标。上述发起人的 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钧和罗国标。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各自在山东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出 出资方式为以各自在山东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公司股份,出资时间为 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公司股份,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6 月 11 日。 2007 年 6 月 11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9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6,225,431 股,公司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96,225,431 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896,225,431 股,无其他种类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96,225,431 股,无其他类
票。 别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
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
行对象所持股份;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
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