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5-092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结构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份内部转让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的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本次股份内部转让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桐庐源桐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所有股份来源均为 2020 年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需预披露内部转让股份计划。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的情形,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
4、本次内部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未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不属于因 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减持,不属于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处置股份的情形。
一、本次内部结构调整的情况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桐庐源桐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桐庐源桐”)出具的《关于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告知函》,
因股份管理需要,桐庐源桐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
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毅先生转让公司股份 5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占
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总股本的 1.01%。本次内部结构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内部转让的基本情况
转让数量占
转让数量占 剔除公司回
转让 转让均价(元/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时间 转让数量(股) 总股本的比 购专用账户
方式 股)
例(%) 总股本的比
例(%)
桐庐源桐实业 大宗 2025 年 12 月 23 日至
孙毅 4.00 52,000,000 1.00% 1.01%
有限公司 交易 2025 年 12 月 26 日
2、本次股份内部转让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内部转让前 本次股份内部转让后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比 占公司总股本比
数量 数量
例 例
孙毅 444,303,423 8.51% 496,303,423 9.51%
桐庐源桐实业有限公司 1,312,089,939 25.14% 1,260,089,939 24.14%
合计 1,756,393,362 33.65% 1,756,393,362 33.65%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股份内部转让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结构发生变化,
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的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
权发生变更。
2、本次股份内部转让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桐庐源桐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所有股份来源均为 2020 年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需预披露内部转让股份计划。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的情形,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
4、本次内部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未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不属于因 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减持,不属于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处置股份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桐庐源桐出具的《关于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