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定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具有同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删除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新华都实业集 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 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任公司、叶芦生、刘晓初、陈志程、池金 司、叶芦生、刘晓初、陈志程、池金明、周明、周文贵、上官常川、林军、陈耿生、 文贵、上官常川、林军、陈耿生、陈志勇、陈志勇、黄履端、付小珍、刘奇志、陈云 黄履端、付小珍、刘奇志、陈云岚、叶常青、岚、叶常青、龚严冰、郭建生、刘国川、 龚严冰、郭建生、刘国川、袁振林、王凯文、袁振林、王凯文、庄弥前、翁健、李小焕、 庄弥前、翁健、李小焕、林宗杰、龚水金、林宗杰、龚水金、李青、陈志伟、王贤斌、 李青、陈志伟、王贤斌、郑海棠、黄德永等郑海棠、黄德永等 31 人系以福建新华都 31 人系以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截
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截止 2006 年 12 月 31 止 2006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折股投入本
日的净资产折股投入本公司。公司成立时 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008
股份总额为 8,008 万股,各发起人认购股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各发起
份数额具体如下: 人认购的股份数具体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9,811,3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A 719,811,3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 719,811,30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必需。 件之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条件之一: 股净资产;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股净资产; 价格跌幅累计达百分之二十;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价格跌幅累计达百分之二十;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义务。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易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