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2262 深市 恩华药业


首页 公告 恩华药业: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恩华药业: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3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8-043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6月1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年6月7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7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的调整程序合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所调整的事项

  本次调整事项主要是针对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胡吉瑞、赵保青2人作为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筹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后至《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情形,其2人已书面承诺自愿放
弃认购本次激励股份,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胡吉瑞及赵保青2人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决定不向其2人授予原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6.50万股。此外,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个别拟激励对象由于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0.93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526人调整为46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250.00万股调整为1,132.57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1,204.30万股调整为1,086.87万股,预留份额不变,仍为45.70万股。
  除上述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与授予数量的确定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