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5-10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简称:洋 JLC10;期权代码:037374。
2.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923 名,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484,614 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39%,行权价格为 4.58元/份。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4.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起
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止。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923 名激
励对象行权 9,484,614 份股票期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
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4 月 26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
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
登记工作,共计向 1,0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23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5.08 元/份。
6.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同意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5.08 元/份调整为 5.00 元/份。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
意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5.00 元/份调整为 4.87 元/份。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8.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392,634 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97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0,031,526 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同意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4.87 元/份调整为 4.81 元/份。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止。
11.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4.81 元/份调整为 4.68 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782,928 份股
票期权,确定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23 名激励对
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9,484,614 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行权价格由 4.68 元/份调整为 4.58 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个行权期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截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2026 年 7 月 16 日,行权比例为
30%。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止。
(二)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除 7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满足激励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对象条件外,其余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887,549,113.20 元,相比 2022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①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年增长 107.81%,增长率大于 15%,满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或②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 足行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