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25-020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进行 修订,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 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监事 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 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2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经山东省人 公司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经山东省人
民政府鲁政股字(2004)66 号文批准,由 民政府鲁政股字(2004)66 号文批准,由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汤世贤、高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汤世贤、高
鹤鸣、刘传金、李壮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 鹤鸣、刘传金、李壮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 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70000735783157F。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3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5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6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7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9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10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及中国证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