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248 深市 华东数控


首页 公告 华东数控:关于拟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公告

华东数控:关于拟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华东数控:关于拟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22-037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议案》。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威海广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城投”)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广安城投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金诺路西、河海路北的广安装备制造产业园厂房,租赁期限为五年。

    公司与广安城投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威海广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维利

    3、注册资本:20,776万人民币

    4、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水产养殖;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海洋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


    5、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瞳路-28号-504

    6、最近三年公司与广安城投未发生类似交易。

    7、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安城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广安城投信用状况良好,具备正常履约能力,履约风险较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广安城投将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金诺路西、河海路北的广安装备制造产业园全部厂房租赁给公司使用,园区厂房总建筑面积约71033平方米,其中: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约58180平方米,办公楼、配套服务用房约10408平方米,恒温车间二层简易房约217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275平方米。公司用于生产、研发、办公。

    2、租赁期限:5年,具体起始日期以双方确认实际交付日期开始。

    3、钢结构厂房房租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年,其余办公及配套服务用房房租标准110元/平方米/年,年租金合计10110580元。本合同租赁期内租金标准保持不变。公司每年应按时向广安城投交纳租金,采用预付方式,按季度支付。首次支付租金,公司于合同生效后,双方确认实际交付之日支付第一次租金人民币2527645.00元。自第二次起,公司需在上一季度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广安城投预付下一季度租金。租期不足整月的,按天数折算实际租金。

    4、租赁期间,公司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燃气、电梯年检及维保费、设施设备保外维修费等)由公司自行与相关单位及时结算。

    5、因地震、海啸、飓风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厂房及设备损坏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如遇城市规划发生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项目不能实施,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力、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
合同规定索赔。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安城投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为公司提供了新的经营场所,有利于公司扩大产能,提高产品质量,对开拓新市场具有促进作用。合同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租赁期限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存在着合同各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