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注 册 资本 为 人 民 币
3,417,134,589.00 元。 3,538,871,496.0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4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6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副总裁)、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7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董事会秘书。
监)。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8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9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 341,713.458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353,887.149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为:普通股 341,713.4589 万股,其他 普通股 353,887.1496 万股,其他类别股
种类股 0 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11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13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14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让。
公司不得修改本公司章程中的前款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规定。
15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16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