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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11月)

公告日期:2021-11-09

歌尔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11月) PDF查看PDF原文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以下简称“《信披指引 8 号文》”)等相关规定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5、《信披指引 8 号文》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第十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上述关于任职条
件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提名人应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或出现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
元且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7、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6、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7、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8、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9、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10、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当是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
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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