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总股本 348,960,212 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48,960,21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六)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 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规定办理。 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