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益, 权益,
…… ……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提供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
(二)要约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