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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
需提请至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授权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面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
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最
终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

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四)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
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八)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时机等。

    (三)授权董事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及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完善和相应调整(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六)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修改及执行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国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或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报和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批准、签署、执行、完成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所有申报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八)授权董事会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等有关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九)授权董事会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 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十)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十一)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
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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