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9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出售含贵金属废催化剂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华茂名”)鉴于持有贵金属、产生废催化剂、换剂周期性等
现状,拟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科技”)签署《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用框架合同》,针对含贵金属废催化剂(以
下简称“废催化剂”)的销售等相关事宜达成合作。
(二)审议程序
2025 年12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出售含贵金属废催化剂
资产的议案》。
相关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名称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Z:301026)
成立日期 2005-06-07
注册地址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军
注册资本 15827.3987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危险废物经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
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租赁服务
(不含出版物出租);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资源再生利
用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
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夏军占公司总股本 36.8226%
2、主要财务指标(2024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 年 1-9 月度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单位:亿元
科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12 月) (2025 年 1-9 月)
资产总额 30.43 46.28
负债总额 14.69 29.34
所有者权益 15.75 16.93
营业收入 26.59 23.85
净利润 1.18 1.19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概况
本次出售资产为含铂金废催化剂,资产类别为固定资产,合计账面原值为
63,889.19 万元,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账面净值为 52,739.53 万元。
上述废催化剂资产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该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二)交易标的的评估
1、评估结论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含贵金属(铂)的废催化剂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沪评字【2025】第 104 号),
评估基准日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委估资产账面值 52,739.53 万元,评估值
111,014.66 万元,评估增值 58,275.14 万元,增值率 110.50 %。
2、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催化剂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
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限制使重置评估对象的前提不存在,或评估对象不可以用重置途径获取。故本次不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对象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且其获利能力不可以量化,其收益期限及未来收益无法准确预测,故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法。
评估对象的价格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故本次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委托人拟出售该资产。本次评估按该资产中可回收金属量及不含税金属回收价格确定评估值,可回收金属为铂金。
评估值=催化剂重量×铂金含量×铂金价格(不含税)×回收率×(1-损耗率%)-加工费(不含税)
其中,铂金单价取自基准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铂金 pt9995 收盘价,加工费为
市场询价,均为不含税价格。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宁波新材料、东华茂名拟与浩通科技签署《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用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署方
甲方一: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
甲方三: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定价模式
模式一、盘价订单。盘价订单若存在升贴水,乙方需于定价前通知甲方。由甲方发出指令,含定价贵金属类型、定价日期、数量、交货期,参照下表网站公示价格自动完成定价任务;
贵金属 定价价格
类型
铂 上海黄金交易所(https://www.sge.com.cn/)Pt9995 收盘价*97%
模式二、限价订单。由甲方发出限价指令(指“定价价格”),含贵金属类型、单价、数量、交货期,当价格达到目标后完成定价任务;
模式三、即时订单。由甲方向乙方咨询当前可成交的指定贵金属单价(指“定价价格”)、数量,若甲方同意此价格、数量,以邮件(时间通常在 5 ~ 10 分钟内)回复乙方,若乙方此时可按此成交,邮件回复甲方,则交易达成。
(三)货物交割及结算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提供以上拟销售废催化剂购置的商务、技术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废催化剂重量、贵金属含量、购置发票、交接单证、装填数据等,以便于双方核验。
甲乙双方就装置中催化剂的重量、贵金属含量等据《技术协议》约定进行确认。
双方协商分批支付合同货款。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的 10%作为预付款。贵金属数量及物权确认后三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50%,尾款合同总额的 40%在催化剂卸剂转运后三个月内支付。
(四)协议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签订之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五)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给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另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五、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公司子公司基于持有贵金属、产生废催化剂、换剂周期性等现状开展的常规经营活动,有利于公司废催化剂资产的价值管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回笼公司现金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签署的合同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框架合同,合同实际履行的具体数量以后续签订的订单为准。本次交易预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金额需视后续双方具体的实施情况而定,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金额为准。
董事会结合交易对方的财务数据和信用情况认为本次交易的购买方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用框架合同》;
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
(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含贵金属(铂)的废催化剂资产评估
报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