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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9 深市 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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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5-033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9 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延苓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86 名,代表股份 1,367,625,56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0.3741%,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83 人,代表股份282,198,2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309%。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3 名,代表股份 66,664,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8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83 名,代表股份 1,300,961,1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0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66,41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反对80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989,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8%;反对80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0%;弃权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66,41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5%;反对80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4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987,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0%;反对80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弃权4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三)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1,366,416,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6%;
反对 804,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8%;弃权40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0,989,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16%;反对 804,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0%;弃权 40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4%。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366,080,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0%;反 对 1,1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1%;弃权4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65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4%;反对1,1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7%;弃权4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1,355,653,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46%;
反对 11,406,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41%;弃权56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3%。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226,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76%;反对 11,406,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22%;弃权 56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2%。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同意1,366,175,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0%;反对86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弃权5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2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748,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1%;反对86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2%;弃权5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7%。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366,080,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0%;反对94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5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65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4%;反对94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0%;弃权5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
    (八)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资的议案》

  同意1,365,814,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90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4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387,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4%;反对90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2%;弃权4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4%。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马振辉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