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号 类型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经理”、“副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替换为“或者”。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城建发展股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国共产党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1 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修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表人。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修改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3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修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号 类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
5 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 济师、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 修改
师和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根据《章程》规定和 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
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 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必要条件。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
件。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 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
6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 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 修改
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 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
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 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
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
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章
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7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 修改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修改
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9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修改
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保、补偿或者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10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修改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号 类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11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修改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2 法转让。 ...... 修改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不得转让。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13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 修改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后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