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5-068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5 年 9 月 2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01.00 万股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8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2、2025年8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4、2025年9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书。
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0 人,包括公告本计划时
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管理骨干。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 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 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5、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
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整体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对净利润进行业绩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对应考核年度 净利润
第一个解锁期 2025 净利润≥50,000 万元
第二个解锁期 2026 净利润≥52,800 万元
第三个解锁期 2027 净利润≥58,800 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 计算依据,下同。
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则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方可解锁。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4%年利率(单利)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I 类、II 类、III 类三个档次,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I 类 II 类 III 类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4%年利率(单利)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之后离职的,应当在 2 年内不得从事
其与公司所签署竞业禁止条款所约定的相同或类似相关工作;若该激励对象
在 2 年内从事其与公司所签署竞业禁止条款所约定的相同或类似相关工作, 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其因获授股票流通所得的
全部收益。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 年 9 月 22 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6 元/股。
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授予激励对象 60 人,授予数量1,201.00 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告日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朱文祥 副董事长、董事、高级副 30 2.50% 0.03%
总裁
薛永峰 高级副总裁 30 2.50% 0.03%
陈伯存 高级副总裁 30 2.50% 0.03%
沈桂宏 高级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