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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98 深市 嘉应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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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制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2


 证券代码:002198        证券简称:嘉应制药        公告编号:2025-062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10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住所:广东省 梅州市东升工业园 B 区。

    李能,男,1969 年 8 月出生,嘉应制药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游永平,男,1981 年 1 月出生,嘉应制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史俊平,男,1989 年 11 月出生,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汉
 寿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嘉应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嘉应制药、李能、游永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史俊平的要求,我局于 2025年 9 月 17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嘉应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应制药董事长李能是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聚能)的实际
控制人,药聚能构成嘉应制药的关联方。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因
药聚能存在短期资金需求,嘉应制药的子公司嘉应制药(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嘉应)以月初转出、月末转回的方式,向药聚能提供短期资金拆借,单
笔发生额在 4 万元至 5,999 万元之间。其中 2024 年度合计转出 16,999 万元,2025
年 1 月转出 5,000 万元,并均于当月转回,累计涉及金额为 21,999 万元,占嘉应
制药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83%。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截至 2025 年 3 月末,药聚能已将相关资金利息支付给湖南嘉应。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嘉应制药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借款合同、银行回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应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嘉应制药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李能作为嘉应制药董事长,组织相关人员向药聚能转账,是对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游永平作为嘉应制药的总经理及湖南嘉应的总经理,负责嘉应制药和湖南嘉应的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史俊平作为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整体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史俊平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涉案违法行为系由嘉应制药董事长直接指令子公司完成,其对涉案违法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勤勉尽责。

  其二,其已履行作为财务负责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报告义务,不具备实施信
息披露违法的主观故意,对其处罚过重,本案有其他高管未受处罚。

  综上,史俊平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史俊平作为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财务工作,但未持续关注嘉应制药的财务流程和银行流水情况,且在无法获得嘉应制药的银行流水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核实,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等主张,均不构成其已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

  第二,本案依据各董事、高管有关勤勉尽责的履职情况进行认定量罚,对其量罚已充分考虑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对史俊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要为资金循环使用、公司已及时收回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并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50 万元;

  二、对李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60 万元;

  三、对游永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0 万元;

  四、对史俊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