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3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3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确保《公司章程》与上位法有
效衔接,公司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
关过渡期安排》以及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表人。 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后续编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 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
计报告;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凭证;
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的分配;
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公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应当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书面答复股东是否同意前述请求,公司
认为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该请
求;如同意,股东在收到答复之日起五
日内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持股数量、连续持股期间的书
面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公司核实后正
式通知股东查阅、复制材料的时间、地
点、注意事项等,如公司无法核实则有
权拒绝。该股东提出请求至正式查阅、
复制当日,应当持续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复制的持股比
例、持股时间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