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6-008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诉讼
及前期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诉讼事项的情况
2026 年 3 月 2 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
公司”或“劲嘉股份”)收到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劲嘉创投”)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收到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黔 06 民初 37 号),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贵州省筑银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劲嘉创投、乔鲁予
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
2.具体事由: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20,475 万元,劲嘉创投及乔鲁予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劲嘉创投及乔鲁予未履行连带责
任保证责任。截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尚欠本金 18,345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复利。
3.判决结果:
3.1 解除原告贵州省筑银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3.2 被告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
省筑银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 18,345 万元及截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止,欠利息 5,239,892.54 元、罚息 1,518,099.72 元、复利 130,084.7 元(剩余利
息、罚息、复利继续按照《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
完毕之日止);
3.3 被告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筑银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律师费 46,000 元;
3.4 被告劲嘉创投、乔鲁予对上述判决确定的 3.2、3.3 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二、前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案件原告,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陈零越、劲嘉创投、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为案件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二: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仲裁及执行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为案件申请人,劲嘉创投、乔鲁予、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案件被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二)进展情况
2026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劲嘉创投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收到了《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粤 03 执 596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粤 03 执 596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粤 03 执 596 号之一)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25〕深国仲裁 4561 号),进展情况如下:
案件一裁定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陈零越、劲嘉创投、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
出的费用等为限)。
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劲嘉创投持有的证券简称“劲嘉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2191,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300 万股以清偿债务;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证券简称“劲嘉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2191,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3,800 万股以清偿债务。
案件二裁决结果:
1.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
币 49,500,000 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利息为人民币 1,568,393.75 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 0 元,之后利息按
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 2025 年 4 月 19 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
为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 2025 年 4 月 20 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
日止)。
2.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
币 99,500,000 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利息为人民币 3,157,466.67 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 0 元,之后利息按
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
为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
日止)。
3.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
币 31,000,000 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利息为人民币 1,004,227.78 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 0 元,之后利息按
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
为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 2025 年 5 月 30 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
日止)。
4.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
币 33,500,000 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利息为人民币 1,063,066.67 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 0 元,之后利息按
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
为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 2025 年 7 月 16 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
日止)。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第 3 页 共 6 页
5.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
币 34,500,000 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利息为人民币 1,094,800 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 0 元,之后利息按合
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为
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 2025 年 7 月 24 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
止)。
6.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
币 16,000,000 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利息为人民币 457,955.56 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 0 元,之后利息按
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
为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 2025 年 7 月 24 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
日止)。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厂房 1 栋、厂房
2 栋、厂房 3 栋、办公楼 4 栋、宿舍 5 栋、厂房 6 栋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
币 400,000,000 元内优先清偿裁决第 1、2、3、4、5、6、12、13 项确定的劲嘉创投应付款项。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劲嘉创投持有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 万股股票、300 万股股票、300 万股股票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裁决第 1、2、3、4、5、6、12、13 项确定的劲嘉创投应付款项。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劲嘉创投持有的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9,897,068 元股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裁决第 1、2、3、4、5、6、12、13 项确定的劲嘉创投应付款项。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厂房 1 栋、厂房
2 栋、厂房 3 栋、办公楼 4 栋、宿舍 5 栋、厂房 6 栋物业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产生的全部经营收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裁决第 1、2、3、
4、5、6、12、13 项确定的劲嘉创投应付款项。
11.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乔鲁予各自对裁决第 1、2、3、4、5、6、12、13 项确定的劲嘉创投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第 4 页 共 6 页
12.劲嘉创投补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本案律师费人民
币 900,00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1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493,602 元,由劲嘉创投承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已预交人民币 1,493,602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劲嘉创投直 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支付人民币 1,493,602 元。
14.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累计诉讼、仲裁等情况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运通”)、实际控制人乔鲁予涉及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司法执行事项汇总如下:
序号 案件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 案件阶段
(万元)
〔2024〕粤 03 民初 6855 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劲嘉创投、世纪
1 〔2026〕粤03执596号、〔2026〕 司深圳分行 运通、乔鲁予等 45,138.19 裁定执行
粤 03 执 596 号之一
〔2025〕粤 0305 执调 498 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劲嘉创投 8,400.00 裁定执行
2 司深圳分行
〔2025〕粤 0305 执调 2231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劲嘉创投、乔鲁 9,974.86 裁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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