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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7

全聚德: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20-07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A 股),用于股权激励计划。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公司总股本的 0.5%-1%,即不低于 1,542,319 股,不超过 3,084,638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2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50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

  2、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股权激励计划,尚须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能存在未获上述有权部门批准的风险。同时上述方案可能面临因相关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主动放弃认购、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授出的风险。

  5)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6)本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股东权益,增强市场信心,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计划使用部分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按照上述用途完成转让/授出,未实施部分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社会
公众股份。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公司总股本的 0.5%-1%,即不低于 1,542,319 股,不超过 3,084,638 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预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200 万元,最终金额将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资金来源为
部分拟依法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
董事会第八届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50 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七)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股份的数量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八)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为公司总股本的 0.5%,即 1,542,319 股测算,若回购
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则预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410,250          0.13      1,952,569          0.63

二、无限售流通股      308,053,705          99.87    306,511,386          99.37

三、股份总数          308,463,955        100.00    308,463,955        100.00

  2、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为公司总股本的 1%,即 3,084,638 股测算,若回购股
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则预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410,250          0.13      3,494,888          1.13

二、无限售流通股      308,053,705          99.87    304,969,067          98.87

三、股份总数          308,463,955          100    308,463,955      100.00%


  3、本次回购股份存在部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未转让/授予股份最终被注销的可能,该情形暂不做测算。

    (十)管理层就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的分析。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2,019,686,315.55 人
民币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1,499,777,310.82 人民币元,流动资产为 1,238,836,333.52 人民币元。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4,200 万人民
币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
金总额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08%、2.80%、3.39%。另外,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逐次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鉴于此,公司结合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考虑,认为本次回购公司部分股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生产、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同时,本次回购股份后续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员工、股东利益相统一,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2020 年 2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公司控股股东首旅集团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期间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不超过总股本的 2%。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首旅集团尚未增持公司股份。本次控股股东增
持计划的制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控股股东首旅集团存在上述增持计划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二)本次回购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和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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