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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83 深市 怡 亚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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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 亚 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4-23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10-032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 年4 月7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
    会议于2010 年4 月22 日上午10:00 在深圳市花园格兰云天大酒店2 楼会议室
    I 召开。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4月22日上午10:00
    4、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4月21日至4月22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 年4
    月22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 年4 月
    21 日下午15:00 至4 月22 日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花园格兰云天大酒店2楼会议室I
    6、主持人:董事长周国辉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274,327,557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74%;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85,797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0501%;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份合计
    274,513,354股,占公司总股本370,722,774股的74.05%。董事长周国辉先生主持
    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274,511,854 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股弃权,
    1,500 股反对通过:《关于对联怡(香港)有限公司与POTENT GROWTH LIMITED
    于2009 年12 月16 日签署协议(以下简称“2009 年协议”)进行补授权,并同
    意联怡(香港)有限公司与POTENT GROWTH LIMITED 于2010 年1 月21 日签署协
    议(以下简称“2010 年协议”)取代2009 年协议的议案》
    2、以274,511,854 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股弃权,
    1,500 股反对通过:《关于对冯均鸿先生签署2009 年协议进行补授权,并授权
    其签署2010 年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议案》
    3、以274,511,854 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股弃权,
    1,500 股反对通过:《关于对以往出售所持伟仕控股股份补授权的议案》
    4、以274,511,854 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股弃权,
    1,500 股反对通过:《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5、以274,474,711 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 股弃权,
    38,643 股反对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上海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交通
    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6、以274,474,711 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 股弃权,38,643 股反对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大连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中国
    银行辽宁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7、以274,511,854 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股弃权,
    1,500 股反对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联怡(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另一家
    控股子公司Eternal Asia (S) Pte. Ltd.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林青松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4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