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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江新材: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3

楚江新材: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3-142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的议案》,公司、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立科技”)等相关主体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签署了《湖南顶立科技有限
公司之增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披露的《关
于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顶立科技等相关主体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签署了《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
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
案》,公司、顶立科技等相关主体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签署了《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同意公司、顶立科技等相关主体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工善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三)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资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戴煜;

  长沙顶立汇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沙顶立汇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沙顶立汇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芜湖森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工善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或本补充协议指明,本补充协议中的有关术语定义、释
义与《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中的定义相同。

    第 2 条  反摊薄权的终止

  协议各方在此确认,《增资协议》第 11 条“股权调整”及《补充协议(二)》第 2.2 条反摊薄权相关约定自本补充协议生效后自动终止履行且自始无效。如本次挂牌申请被撤回,或本次挂牌申请未获得审核通过或核准,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公司未能实现挂牌,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公司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即公司终止挂牌公司地位),则《增资协议》第 11 条“股权调整”条款效力自动恢复,且视同从未失效。

    第 3 条  协议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协议各方履行完毕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

    第 4 条  其他条款

  4.1 各方一致确认,除依据本补充协议需终止的条款外,《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其他条款约定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4.2 除非各方均签署书面文件,本补充协议不得被修订、修改或补充。

  4.3 《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及本补充协议各方分别或各自签署的与目标公司本次增资相关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内容如存在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均应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以《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为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等相关主体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工善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程序合法、合规,《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内容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等相关主体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3、《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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