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0 证券简称: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25-68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新增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前款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