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1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4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 、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认购人所认购的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韩平元、深圳贵航实业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费元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韩平元、深圳贵航实业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费元文、高练兵、李涛、王金林
8 、高练兵、李涛、王金林。公司是于2000年12月由原深圳市三鑫玻璃工程 。公司是于2000年12月由原深圳市三鑫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
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发起人 有限公司,公司各发起人均是以其持有的深圳市三鑫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
均是以其持有的深圳市三鑫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 出资。
9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4,495.7867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4,495.7867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对
10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别作出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2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20%;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13 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年内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