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作出修订,现将依据法律条款及《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汇报如下:
原《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章程》条款 程》条款
条目 内容 方式 条目 内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审议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第四十 第四十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
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法律、 修订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一条 一条 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大会召开日失效;(十八)审议法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他事项。 事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