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3 证券简称:石基信息 公告编号:2025-40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部分治理制度修订相关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修订说明及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相关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条款序号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和标点的修改也不再逐条列示。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改及修订对照表中所列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实质保持不变。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刊登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公司章程(2025 年 9 月修订)》。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
(京政体改股函【2001】66 号《关于同意北京中长石基 (京政体改股函【2001】66 号《关于同意北京中长石基
2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通知》),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 限公司的通知》),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
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营 业 执 照 记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记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634342985H。 91110000634342985H。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4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
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司的首席运营官(COO)、副总经理(副总裁)、执行总 经理(总裁)、首席运营官(COO)、副总经理(副总
5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明确任命的其他高 裁)、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明确
级管理人员。 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6 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7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李仲初先生、长春燃气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李仲初先生、长春燃气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焦梅荣女士、
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焦梅荣女士、
陈国强先生、李殿坤先生,各发起人以其在有限责任公
8 陈国强先生、李殿坤先生,各发起人以其在有限责任公
司的所有权益作为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12 月 21 司的所有权益作为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12 月 21 日,
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4,000,000 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 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