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6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3.判决结果及金额:一审判决金额为本公司向星景环保支付工程款63,478,303.77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退还工程保障金 114,648,726.03元及利息,支付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和竣工图编制费5,364,000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本公司、星景环保均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5 年 8 月 26 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一”“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南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黔 27 民初 18 号)。黔南中院对本公司、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瓮安东华”“被告二”)与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景环保”“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7 年 5 月,本公司就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项目(以下
简称“该项目”)与瓮安东华正式签订《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暂估总
价款为 87,449.17 万元人民币(详见发布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7-019 号公告)。根据该项目建
设需要,本公司与瓮安东华、星景环保共同签订《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备忘录》(以下统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星景环保作为施工承包商,承担该《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建设工作,合同暂估总价为 83,650.77 万元人民币。2025 年 4 月,星景环保就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款项支付纠纷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一审受理及判决情况
(一)一审受理情况
2025 年 4 月 9 日,本公司收到黔南中院开庭传票以及转来的《民事
起诉状》。星景环保就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款项支付纠纷向黔南中院起
诉本公司和瓮安东华。详见发布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25-023 号《关于与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同时,星景环保变更诉讼请求,其诉求金额变更为 26682.9 万元。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2 日,黔南中院就此纠纷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
黔 27 民初 18 号)。一审具体判决如下:
1.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星景环保支付所欠工程款 63,478,303.77 元及利息(利息以 63,478,303.77 元为基
数,从 2024 年 1 月 26 日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 2024 年 3 月 22 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星景环保退还工程保障金 114,648,726.03 元及利息(利息以 114,648,726.03 元为
基数,从 2024 年 1 月 26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星景环保支付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和竣工图编制费 5,364,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364,000 元为基数,从 2025 年 3 月 1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驳回星景环保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75,945 元,由星景环保负担 354,935 元,东华科技
负担 1,021,01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东华科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黔南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 200 万元)
与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就铜川市 LNG 项目工程款案起诉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质保金逾期支付利息 2653.88 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山西能投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屯留公司的诉讼:山西能投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屯留公司就(2025)并仲裁字第0096 号仲裁裁决书起诉本公司,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涉案金额 1950万元。本案暂无审理结果。
与浙江高德建工有限公司的诉讼:浙江高德建工有限公司就瓮安草塘项目樱花山景石采购工程款事宜起诉星景环保及本公司,第三人为瓮安县草塘古邑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暂计 710.92 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浙江高德建工有限公司的诉讼:浙江高德建工有限公司就瓮安草塘项目樱花山绿化、安装等工程款事宜起诉星景环保及本公司,第三人为瓮安县草塘古邑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暂计 2342.15 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就瓮安草塘项目工程款事宜起诉星景环保、瓮安东华及本公司,要求星景环保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暂计 3567.97 万元,要求瓮
安东华及本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正在进行中的小额诉讼案件 5
件,系本公司为被告,涉案金额 373.34 万元。
(二)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本公司、星景环保均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采取提起上诉等方式,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黔南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黔 27 民初 18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