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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列示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公司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新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会授权董事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审批,但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起诉讼。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过。
……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
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
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形。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