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5-052
债券代码:127109 债券简称:电化转债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监事会改革,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将自动离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职。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的表述相应修改为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删除;
2、《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3、增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
关章节,完善“内部审计”章节条款;
4、增加“职工代表董事”相关条款;
5、增加“中期现金分红”并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
6、部分表述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进行调整和完善;
7、如《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两类修订,不再
逐条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
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变化等不涉及实质内容的非重要修订,也不再逐条列示。
具体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公司章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股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事务的董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3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4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5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法律约束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6 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 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7 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3,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
9 量、认购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比例和出资方
... 式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9,481,713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29,481,713 股。 629,481,71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29,481,713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