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2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关于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2024)粤 0311 民初 894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近日收到了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 0311 民初 8945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年 8 月的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至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桩赶工费 661.74 万元;
3、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汇票贴现手续费 822.22 万元;
4、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疫情停工期间管理人员窝工费 31.78 万元、劳务人员窝工费 200.07 万元、防疫措施费
38.84 万元、住宿费 71.93 万元、伙食费 39.06 万元;
5、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期间管理人员窝工费 665.44 万元、伙食费 72.84 万元;
6、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 3,768.20 万元;
7、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8、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公司水电费664.34 万元;
9、驳回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10、驳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已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货款 90.89 万元及支付利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止,利
息为 20.51 万元;从 2023 年 12 月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14 日起,以 90.89 万元为基数,
广东省顺德开 广东顺德宽原电 181.79 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按年利率 5.48%计算至实际清偿
关厂有限公司 子科技有限公司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5 之日止);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
年 1 月 20 日为 32.60 万元);2、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付货款 90.89 万元及支付利息(从
2023 年 8 月 14 日起,以 90.89 万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8%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3、驳回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1、判令杨静斋在其认缴未出资的 一审已判决:1、杨静斋在未出资
1,8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9) 的 1,8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成都
川0107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 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07
项下明泉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暂 民初 4314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明
被告一:杨静斋; 计共 85.94 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 泉公司未能向原告清偿的债务承
被告二:杨国华; 任;2、判令杨国华在其认缴未出 担补充赔偿责任;2、杨国华在未
四川科陆新能 被告三:贾磊; 资的 3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 出资的 3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
电气有限公司 第三人:青海明泉 (2019)川 0107 民初 4314 号《民事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9) 川
新能源设备有限 判决书》项下明泉公司不能清偿的 0107 民初 4314 号民事判决书项
公司(简称“明泉 债务暂计共85.94万元承担补充赔 下,明泉公司未能向原告清偿的
公司”) 偿责任;3、判令贾磊在其未实缴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驳回
出资即转让的 150 万元股权范围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内对杨国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
被告共同承担。
已调解:1、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货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 款125万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26
深圳市科陆电 新疆永安天泰电 192.25 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 年 1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子科技股份有 力有限责任公司 期付款违约金 210.51 万元;3、判 完毕;2、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
限公司 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
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双方
就此事再无债权债务纠纷。
被告一:广东省源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货 一审已判决:1、被告一于本判决
广东省顺德开 天工程有限公司; 款 196.61 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关厂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省建 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告支付货款 166.61 万元及逾期付
筑工程集团股份 2025 年 7 月 2 日为 23.44 万元;2、 款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有限公司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 请求。
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
费由被告承担。
已调解:1、被告一、被告二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将 147.78 万元货
被告一:昆明耀龙 款支付给原告;2、若被告一、被
供用电有限公司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 告二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
广东省顺德开 经开区调试试验 款 147.78 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 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
关厂有限公司 分公司;被告二: 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 项一并即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
昆明耀龙供用电 告承担。 被告一、被告二除向原告支付上
有限公司 述款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