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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强电子: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11-29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11-042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700万股(含5,700万股),其中,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认购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的52.63%;任颂柳女士认购1,500万股,
占本次发行的26.32%;任伟达先生认购630万股,占本次发行的11.05%。

   ◆ 本次非公开发行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
可实施。

  ◆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一、交易概述
    (一)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700万股A股股票,其中:宁波汇峰投
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购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的52.63%;任颂柳女士认购
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的26.32%;任伟达先生认购630万股,占本次发行的
11.05%; 双方于2011年11月2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签署了《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本次交易不
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版)》、《关于
公司与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任颂柳女士、任伟达先生签署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宁波汇峰投
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任颂柳女士、任伟达先生的上述交易。
    (三)此项交易尚须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二、认购对象介绍
    认购对象一: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郁家村、墙弄村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任奇峰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9 年 12 月 15 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实业项目投资;房地产投资开发;投资管理。
    认购对象二:任颂柳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大岙村 3 组 9 号
    认购对象三:任伟达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北路 48 弄 38 号 304 室
    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任奇峰先生与任颂柳女士为
夫妻关系;任伟达先生是任奇峰先生之姑表兄弟,并任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之董事。
    上述认购对象与公司均无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1、认购数量
    (1)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认购标的
股份,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约52.63%,即3,000万股。如发行
数量在实际发行过程中调整,认购人认购之数量按比例增减。
    (2)任颂柳同意按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认购标的股份,认购数量为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约26.32%,即1,500万股。如发行数量在实际发行过程中调
整,认购人认购之数量按比例增减。
    (3)任伟达同意按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认购标的股份,认购数量为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约11.05%,即630万股。如发行数量在实际发行过程中调整,
认购人认购之数量按比例增减。
    2、认购方式
    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任颂柳女士、任伟达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认购价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 7.73
元人民币/股(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该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

    4、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任颂柳女士、任伟达先生此次认购的股票
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违约责任条款
    (1)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
通过或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3)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
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
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4)为履行本协议之执行,认购方应以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等方式向公司提
供履约担保。于本协议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认购方向公司提供切实有效的
担保措施方案,认购方有权组合各种担保方式,以确保担保方案合理覆盖本协议
的履行。公司应予配合并协助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5)双方协商一致,若公司于本次发行实施之时不履行或不完整履行本协
议项下的认购义务,认购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就公司不履行部分采取不予发行、
选择其他认购对象等方式处理。
    6、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认购人签字后成
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四、本次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郑康定夫妇通过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和宁波司麦
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本公司 29.99%股份。公司本次发行 5,700 万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从 19,420 万股增至 25,120 万股,郑康定先生认购其中 570 万股。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后,郑康定夫妇通过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和宁波司
麦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直接持股控制本公司 25.45%的股权,其他三个认购对
象汇峰投资、任颂柳和任伟达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分别持有发行后总股
本的 11.94%、5.97%和 2.51%。本次发行后,郑康定夫妇的实际控股地位不会改
变,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在行业发展态势良好的背景下,公司通过实行非公开发行,利用公司在半导
体封装材料领域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抓住国家政策支持和行业发展的机遇,
实施《年产 3000 万条高密度集成电路框架(QFN)生产线项目》和《年产 50
亿只平面阵列式 LED 框架生产线(一期)项目》,进一步提升、巩固公司在行业
中的地位,促进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
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能够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盈利水平,增加利润增长点,增强竞争能力,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通过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任颂柳女士、
任伟达先生给予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支持,是实现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和战略
规划的重要举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大大增强,净资产将大
幅提高,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认购协议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