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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中国海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1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18.03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7.18 元/股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23 年
9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7.18 元/股的价格授予 10 名激励对象共
计 118.0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8 月 1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二)2022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修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具体详见 2022 年 11 月 1 日刊登于《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四)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1,059.1758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七)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具体详见 2023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八)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188.31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41,762.8938 万股的 2.845%。其中,首次拟授予不超过 1,068.31 万股,
约占本次授予总量的 89.902%,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58%;预留授予不超过 120 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总量的 10.098%,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87%。

  (四)首次授予价格: 5.26 元/股

  (五)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84 人,约
占公司 2022 年上半年末员工总数 4,767 人的 1.76%。其中本激励计划
首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73 人(不包括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约占公司 2022 年上半年末员工总数的 1.53%,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标准确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6 年,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解除限售期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        33%

                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解除限售期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        33%

                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解除限售期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        34%

                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规定的,本计划即行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首次和预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6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或同行业均值;

    第一个      (2)以 2021 年营业利润为基准,2023 年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10.5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3 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完成考核要求且△EVA 为正,总资
                产周转率不低于 1.16。

                (1)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1.0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或同行业均值;

    第二个      (2)以 2021 年营业利润为基准,2024 年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10.8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4 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完成考核要求且△EVA 为正,总资
                产周转率不低于 1.16。

                (1)2025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1.6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或同行业均值;

    第三个      (2)以 2021 年营业利润为基准,2025 年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11.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5 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完成考核要求且△EVA 为正,总资
                产周转率不低于 1.16。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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