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8-040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0日下午15时在福建省
三明市梅列区工业中路群工三路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 5月 10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9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黎立璋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股份
783,802,4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73,614,962股)的
57.061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749,809,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4.5866%。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33,992,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47%。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1人,代表股
份 49,971,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73,614,962 股)的
3.637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5,978,7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
人,代表股份33,992,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747%。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799,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批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799,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批准《2017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790,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4.审议批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799,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96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8年公司投资计划(草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797,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799,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96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799,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郝卿律师、陈禄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