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 2025-031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1,818,05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0.4940%。
2、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368,060,000 股减少至 366,241,950 股。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回购注销业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21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情况
(一)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
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2023 年 05 月 30 日至 2023 年 06 月 08 日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列
效。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0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向全
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告了《关于 202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根据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情况,以 2023 年 6 月 16 日为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授予日,并以 3.52 元/股的价格向公司财务总监邱东华、董事会秘书陈丽秋等 2 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63 名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共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1,100 股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五)2023 年 06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
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开立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所持有的回购股票 4,001,100 股,其中 3,661,100 股于 2023 年 06 月 28 日全部非交易过户至
全体 65 名激励对象各自持有的证券账户中,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9935%。公司已完成上述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的公告》。
(六)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1、董事会同意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3年权益分派方案由人民币3.52元调整为人民币3.49元(3.49 = 3.52-0.03),
2、董事会同意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 1 名原激励对象因意外身故,1 名原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其尚未解锁依规定须由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 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次公司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查核意见,北京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与会股东以
177,657,506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依相关规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中 1 名原激励对象因意外身故,1 名原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其尚未解锁依规定须由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公司并于 2024 年 10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八)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上述 10 万股公司股份实际支付金额为¥349,000 元加
利息¥11,077.74 元合计人民币 360,077.74 元。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经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鹏盛 A 验字【2024】
00019 号)。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
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登记通知书》(业务流程号:22510888632),公司注册资本由 368,160,000.00 元减少为 368,060,000.00 元。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依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鉴于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原激励对
象其中有 2 名激励对象邓鹏程(获授 5 千股)及柯胧扬(获授 5 万股)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或主动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 万 5 千股不得解除限售,须由公
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49 元/股进行回购注销;另 1 名激励对象刘朝德(获授 2 万股)因
非执行职务的其他原因身故,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 万股不得解除限售,须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4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由公司以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注销上述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5,000 股,并拟将此回购注销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
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依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第六章 (二)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分二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5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中的相关约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202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
告的财务报告为准。3、同行业指申万行业分类“汽车-其他运输设备”。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