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
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最新监管法规体系要求,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现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列示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1、 鉴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监事会职权由“审
计委员会”行使;
2、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总经理”均修订
为“经理”、“副总经理”均修订为“副经理”、“财务总监”均修订为“财务负责
人”;
3、 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上述两类修订情形、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
号的相应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未在下述表格中对比列示,不再逐
项列示。
4、 新增第五章“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
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学习、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学习、诚信、使命”,发扬企业创新 和学习精神, 诚信、使命”,发扬企业创新和学习精神,秉承企业诚信和使命理念,生产最优秀的 秉承企业诚信和使命理念,实现良好经济效
人才和文化。 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
中的本款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534,272,953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534,272,953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