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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关于收购宝龙汽车股权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3


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9-45
      关于收购宝龙汽车股权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以现金方式收购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宝龙汽车”“标的公司”)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截至目前,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已结束,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业绩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说明如下:

    一、公司收购宝龙汽车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以现金 24,000 万元收购李
雁来、王明方、罗大军、谢静合计持有宝龙汽车 60%股权,本次交易于 2016 年8 月完成了交割。

    具体详见公司 2016 年 7 月 23 日、8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
购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 60%股权的公告》及《关于收购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60%股权完成交割的公告》。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

    1、本次交易中,李雁来、王明方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 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经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标的公司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6,000 万元。标的公司取得现有土地摊销成本、标的公司完善“6”字头生产资质的利润和成本、取得电动车生产资质的利润和成本、和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同意新增投资所增加的利润和成本不纳入前述承诺净利润考核范围。

    2、如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际实现的经公司指定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标的公司的累计净利润(扣除上述不纳入考核范围的利润和成本,以下简称“实
际净利润”)低于 6,000 万元的,则李雁来、王明方应按其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合计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本公司进行补偿,每人的补偿金额=(6,000万元-实际净利润)×20%。利润补偿需要在标的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出具后的两个月之内完成。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审众环”)审核并出具《关于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19】050076 号),宝龙汽车 2016-2018 年度三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不纳入考核范围的利润和成本)为 32,968,753.97元,未达到本次交易约定的承诺业绩,差额为 27,031,246.03 元。

    三、承诺业绩未实现的原因

    1、宝龙汽车的传统优势业务是运钞车,该业务的市场需求近几年呈现下滑态势且竞争异常激烈,宝龙汽车的运钞车销量虽然逆势上扬不断创历史新高,已稳居行业前三,但由于处于行业洗牌调整期,宝龙汽车的运钞车业务的经营效益尚不足以支撑业绩目标;

    2、宝龙汽车的新产品/业务拓展效果待显,宝龙汽车以聚焦安全、技术集成为核心谋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对与几大主机厂合作开发的新产品寄予厚望,但在业绩承诺期内尚未完全投放市场,新品带来的市场效应和业务增长尚未显现。
    四、未达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

    因涉及扣除部分不纳入考核范围的利润和成本,公司聘请中审众环对宝龙汽车业绩承诺期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审核并于2019年6月30日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经各方一致确认,在业绩承诺期间宝龙汽车应完成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标的公司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6,000 万元,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为 3296.88 万元(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下同),差额为 2703.12 万元。
    根据公司与业绩补偿方李雁来、王明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李雁来、王明方均需要在上述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两个月内分别按照不足部分的 20%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即应各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金额 540.62 万元,合计1,081.24 万元。

    五、其他说明

    为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宝龙汽车未来的经营情
况及上述业绩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