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
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取消后,监事将自动离任,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鲁体改函字
[2001]49 号《关于同意设立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函》、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股字[2001]61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以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700001807067 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34690418Q。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无。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958,946,500 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
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无。 新增。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标的。 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