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2025-013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①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②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其中新增5名原告已达成诉前调解并经法院确认,另公司对4名一审原告提出上诉,二审诉讼开庭,尚未作出终审判决/裁定;③第二批投资者诉讼案件:233名原告法院已结案;33名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撤诉;57名原告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④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第一批投资者诉讼二审案件为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①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撤销支付本金3,000万元、逾期使用费(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扣除山东东方海洋集团公司已经完成支付的6万元)、律师费20,000元、保险费135,450元,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92,577元。②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新增5名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过了法院确认,调解协议载明的债权金额合计为350,570.42元;另公司对4名一审原告提出上诉,该4名一审原告对一审被告公司享有31,260,474.56元债权,由被告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6,023元。①第二批投资者诉讼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金额以及预计索赔金额合计为35,113,267.08元(另有已知需由公司承担的诉讼费、调解费金额合计195,935.50元)。预计索赔金额仅供参考,具体索赔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①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3,400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案件涉及的债权,经确认后,公司将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如预留偿债资源不足,重整投资
人承诺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其中,①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目前,该案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尚未执行完毕。鉴于案件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估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①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新增5名原告已与公司达成诉前调解,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公司前期基于审慎原则,对该类案件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另有4名原告一审判决后,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虽已开庭,但未完成审理工作。由于二审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相应预计负债。③第二批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对该批投资者诉讼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计提预计负债工作;①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该案件已由法院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因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进展后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 06 民撤 6 号】【第三人撤销之诉】,获悉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烟台中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2、本案、原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具
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10 月 11 日披露的《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76),公司
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3)鲁民终 1596 号】,定于 2024 年 1
月 9 日 14:00 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013),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民终 1596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份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
院”)《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 4134 号】,获悉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及一审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于雁冰、车轼第三
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终 1596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公司于 2024 年 9 月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4134 号】,裁定:驳回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鲁检民监(2025)58 号】,获悉关于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与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于雁冰、车轼等第三人
撤销之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已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决定受理。
二、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 号),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案件进展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新增 5 名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过了法院确认,调解协议载明的债权金额合计为 350,570.42 元。
(2)原告王玲丽、綦领颜、张晖、王艳芳与被告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份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民初 1161 号】判决如下:原告王玲丽对被告公司享有6,045,016.27 元债权。案件受理费 54,115 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王玲丽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玲丽。《民事判
决书》【(2023)鲁 02 民初 1162 号】判决如下:原告张晖对被告公司享有 8,587,203.41
元债权。案件受理费 71,910 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晖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晖。《民事判决书》【(2023)
鲁 02 民初 1163 号】判决如下:原告綦领颜对被告公司享有 9,714,100.07 元债权。案
件受理费 79,799 元,案件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綦领颜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綦领颜。《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民初 1165 号】判决如下:原告王艳芳对被告公司享有 6,914,154.81 元债权。案件受理费 60,199 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王艳芳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艳芳。
(3)公司于2024年12月份针对案件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2 月份,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鲁民终 176号—179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接到公司诉王玲丽、綦领颜、张晖、王艳芳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上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份收到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传票》【(2025)鲁民终 176 号—179 号】,定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 9:30 开庭
审理。
上述预计索赔金额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金额合计为 31,611,044.98 元,预计索赔金额仅供参考,具体索赔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诉讼时效已过,仅有少部分已核损未判决案件及诉讼时效后起诉案件尚在审理,公司已根据诉讼、核损情况及律师意见对上述案件确认预计损失金额。
三、第二批投资者诉讼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 号),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情况,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①233 名原告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为25,613,026.65 元(已知需由公司承担的诉讼费、调解费金额合计为 195,935.50 元);另有 33 名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撤诉。①未结已立案 57 名原告,诉请金额合计为10,555,822.70 元,因生效判决确定第二批证券虚假陈述案的非系统性风险致损部分为10%,预计索赔金额为 9,500,240.43 元(10,555,822.70 元×90%)。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金额以及预计索赔金额合计为 35,113,267.08 元(另有已知需由公司承担的诉讼费、调解费金额合计 195,935.50 元)。预计索赔金额仅供参考,具体索赔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公司已根据诉讼、核损情况及律师意见对上述案件确认预计损失金额,公司因证
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未申报债权如预留偿债资源不足,重整投资人承诺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
四、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
1.案件立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鲁 0613民初 2897 号】,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原告宋广权诉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2.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2018 年 3 月,原债权人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国内保理合
同》协议约定原债权人向公司提供 3400 万元保理融资款。2019 年 10 月 22 日,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京 0105 民初 69015 号《民事调解书》,2020 年 9 月,原
债权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并执行终本。2020
年 10 月,原债权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向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在 2024 年 12 月 16 日,原告收到了《债权
不予确认通知书》。管理人以“无法确认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由不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现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公司的债权(具体数额以债权申报表为准);
(2)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及的债权,经确认后,公司将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如预留偿债资源不足,重整投资人承诺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
其中,①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目前,该案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尚未执行完毕。鉴于案件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估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①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