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5-051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制定、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新增、修订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的议案》,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
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进行修订。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做出”相应修订改为“作出”,“或”相应修订为“或者”,“半数以上”相应修订为“过半数”,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其他非实质修订,如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相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际含义的表述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亦不逐条列示。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 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
证委[1999]73 号文批准,由华峰集团有 证委[1999]73 号文批准,由华峰集团有
限公司(原温州华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 限公司(原温州华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
和尤小华等 19 名自然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19 名自然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设
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立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330000000025747。 91330000717613998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职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 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人。 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应当进入代办股份转 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应当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规定。 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同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