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5-032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 年 04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04 月 14 日——2025 年 04 月 14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04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04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钱坞路 598 号 6 号楼 9 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剑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41 人,共计代表股份1,416,818,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5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194,342,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227%。
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见证,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9 人,代表股份 222,476,0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07%。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39 人,代表股份 126,285,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3,633,10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8 人,代表股份 32,652,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22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下属公司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0,170,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3%。反对5,49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1%。弃权 447,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346,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75%;反对 5,490,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81%;弃权 447,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于群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于群力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1,402,873,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58%;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 112,340,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575%。
根据表决结果,于群力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艾一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艾一畅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1,402,74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4%;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 112,20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528%。
根据表决结果,艾一畅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琦律师、高美娟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0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