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3-02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24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开发行了 2,5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
额 25 亿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402 号”文同意,公司 25 亿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交科转债”,
债券代码“128107”。
“交科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起开始转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交科转债”累计转股 63,621 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375,702,619 元。公
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前赎回“交科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交科转债”有条件赎回权,并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登记在册未转股的“交科转债”。2022
年 7 月 8 日起“交科转债”停止交易及转股,由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7 日期间,“交科转债”累计转股 480,824,453 股,相应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480,824,453 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1,375,702,619 元变更为 1,856,527,072 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述变动情况,公司对注册资本进行相应变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列示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 现《公司章程》
号
第二条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以下简称“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年 7月 18日经中国证券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币普通股 3800 万股,均系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00 万股,均系
2 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2006 年 8 月 16 日在 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3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5,652.7072
137,570.2619 万元。 万元。
4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
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5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
机构”)集中存管。
6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普 通 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普 通 股
137,570.2619 万股。 185,652.7072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7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8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所必需。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的股东、董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限制。 除外。
9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质询;
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