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予以相应修订。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完成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公司总股本由745,959,694股增加至752,439,694股,需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基于上述事项,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监事会整章内容及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删除“关联交易”整节内容;
4、“第四章 股东”、“第五章 股东大会”内容合并至新章程“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5、不再设“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选举程
序”、“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专节,该部分内容调整至新章程股东会职权;
6、不再设“董事会议事规则”专节,该部分内容调整至新章程董事会职
权;
7、不再设“董事会秘书”专节,该部分内容调整至新章程“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8、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
因上述修订及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文字表述、标点符号等非实质性变更,不再逐项列示。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其他有关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
司”)。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5,959,694 元。 752,439,694 元。
…… ……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
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6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本章程中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经理指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8 第十二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第十二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
司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 续交易。公司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改。 作任何修改。
9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司经营范围是: 围是:
…… ……
1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1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司总股本 745,959,694 股,全部为人民币 752,439,69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全
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12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13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