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司”)。公司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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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员。
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内资股和外资股,在中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股份的人提供任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励;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必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 会议决议。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购股份的,应自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按照前款第(二)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四)项规定收购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
公司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购股份的,应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按照前款第(三)项、第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按照前款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股份,合计持(二)项、第(四)项规定收购股份的,应当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按照前款第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
的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且自公司股票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