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5年7月修订)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 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 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联席总裁”的表述;
4、 部分条款“或”修订为“或者”;
5、 前述第 1、3、4 项修订因涉及条款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顺序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6、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指引(2023 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海港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海港
18-1 号 202 室,邮政编码:214442。 路 18-1 号 202 室,邮政编码:214400。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联席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负责人等。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
发起人的姓 认购股份 出 资 出资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
名或名称 数(万股) 方式 时间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分别为:陈建忠、
净 资 2000
陈建忠 922.64 产 年12 江阴市伊马机电有限公司、赵方平、江
月
江阴市伊马 净 资 2000 阴市马镇镇投资有限公司、石玉、薛国
机电有限公 862.30 产 年12 华、薛文玉、范文华;公司各发起人的
司 月
净 资 2000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出资时
赵方平 350.50 产 年12
月 间为 2000 年 12 月。公司设立时发行
江阴市马镇 净 资 2000
镇投资有限 297.74 产 年12 的股份总数为 30,320,000.00 股,面额
公司 月 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净 资 2000
石玉 243.17 产 年12 ······
月
净 资 2000
薛国华 172.52 产 年12
月
净 资 2000
薛文玉 141.90 产 年12
月
净 资 2000
范文华 41.23 产 年12
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623,324,614 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 1,623,324,614 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
通股 1,623,324,614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普通股 1,623,324,614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资本: 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