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7月修订)
(本《章程》于2025年7月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修订,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 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8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5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25
第二节 董事会........30
第三节 独立董事........35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7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9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1
第二节 利润分配........42
第三节 内部审计........45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6
第一节 通 知........46
第二节 公 告........47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9
第十章 修改章程........51
第十一章 附则........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24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142294446F。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04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834 号文件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向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发行 951,757,487 股股份,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份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CLEnergy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海港路 18-1 号 202 室,邮政编码:214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2332.461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党组织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聚焦清洁能源,以“绿色、高效、科技、国际化”为宗旨,在能源开发、生产、存储、利用、消费各个环节通过持续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为用户提供智慧能源服务及一体化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在积极参与能源转型、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电气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资
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分别为:陈建忠、江阴市伊马机电有限公司、赵方平、江阴市马镇镇投资有限公司、石玉、薛国华、薛文玉、范文华;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0 年 12 月。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0,32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834号文件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向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发行951,757,487股股份,该等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1 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83,413,333 以股权出资
2 成都川商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中 56,114,718 以股权出资
心(有限合伙)
3 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 56,114,718 以股权出资
合伙)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4 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 56,114,718 以股权出资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951,757,487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623,324,614 股,股本结构为:人民
币普通股 1,623,324,614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