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提高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监事会,并同步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综上,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87,970,5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64,030,908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程序
同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与变更程序。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条款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87,970,508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64,030,908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787,970,508 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764,030,908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