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8 证券简称:信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8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有关
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2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3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4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5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6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 (九)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股东会: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即少于 5 人时; 数的 2/3 时,即少于 5 人时;
7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 1/3 时; 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