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79 证券简称:腾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6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结合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 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提供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他方式。 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因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